官指藏噴漆模板不一定用作破壞他人財產 工程師審訊半天脫罪

去年11月2日港島區原有多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,最終均被警方腰斬。有工程師在灣仔警總附近被警員截查,搜出噴漆、模板及沾有噴漆的手套。案件今花半天審結,裁判官何俊堯即場裁決,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和堵路,以及會使用涉案物品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,涉案物品亦無法排除可用以製作文宣。何官認為不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,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不成立。

隸屬南水警分區基地的警員邵良智供稱,去年11月2日下午4時許在灣仔區身穿防暴裝執勤,在警察總部正門外和同袍設置防線。當時有人堵路、破壞及進行非法集結,而灣仔區的集會沒有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。

警指被告「刻意專登黐埋牆 好似想避開警察」

及至近5時,邵在駱克道電訊大廈的停車場入口外,看見被告陳文灝(34歲)向著警員方向行走,眼神迴避,並在闊約兩米的行人路上「刻意專登黐埋牆,好似想避開警察」,於是上前截查,從被告背囊搜出涉案噴漆、模板等物品。

根據同意案情指出,被告案發時身穿藍色背心、牛仔褲及黑色波鞋。警員從被告背囊內搜出一罐黑色噴漆、一罐黃色噴漆、一塊寫上「RESIST」字樣及雨傘圖案的模板、兩對沾上黃色及黑色噴漆的防割手套,以及索帶、鴨嘴帽、太陽眼鏡、短袖T恤、口罩等物品。

辯方盤問邵指,他如何得知灣仔區集會不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。邵表示是從新聞報道得知。被問及邵供稱的「眼神迴避」意指甚麼,邵答稱:「避開眼神接觸」。辯方再問邵,市民可否選擇在行人路上任何地方行走。邵答可以。

被告沒反抗動作 防暴警突叫「唔好傷害我同事」

及後控方播放警員拍攝的片段,其中三段片段可見案發當天下午約4時,軒尼詩道一帶曾有黑衣人以膠欄杆及雪糕筒等物堵路,有黑衣人往銅鑼灣方向跑去,數名防暴警員隨後從外街緩步走出。約半小時後,再有黑衣人走出軒尼詩道堵路。未幾警方兩度發射催淚彈,人群跑往銅鑼灣及內街方向,不久後又再從內街跑向海傍。

至於被告遭截查的片段顯示,有防暴警員將被告的物品攤在地上,另一防暴警則在旁手持長槍。其間被告從褲袋內取出手提電話使用,遭警員喝止及要求交出電話。被告反問謂:「點解要畀你先?」未幾數名防暴及便衣警員上前按住被告,並搶走被告手中的電話。及後被告蹲下,並遭一名便衣警員按住膊頭。有防暴警指向被告,喝道:「唔好傷害我同事!」庭上公眾聞言失笑。一會後被告起身,按住他的便衣警替他鎖上手銬,沒有宣佈拘捕或施行警誡。

文宣可噴在衣服或紙板

被告不自辯,亦不傳召證人。辯方結案陳詞指,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軒尼詩道的非法集結及堵路,亦沒證據顯示現場示威者曾使用噴漆進行刑事損壞。涉案模板約A4紙張般大,市民可用來製作示威文宣,亦可噴在衣服、紙板、木板、汽車外殼甚至物業外牆上。

何官聽取陳詞後,迅即宣讀裁決,指本案爭議在於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為何。控方希望法庭根據案發現場環境,包括較早時份的聚集及堵路,推論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為了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。惟何官指出,案中證據只顯示被告曾在駱克道被警員截停,沒有證據顯示他從何處走到駱克道、他曾參與軒尼詩道的非法集結和堵路,以及他會使用涉案物品摧毀或損壞財產。

何官亦同意辯方所言,指涉案物品無法排除可用以製作文宣的可能性,並指出示威遊行現場經常有人舉起標語及旗幟。何官認為不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,指被告管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,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,裁定被告罪脫。

【案件編號:ESCC722/20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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