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渡台灣案被截12名港人生死未卜政府零反應 律師:恐遭控當蛇頭最重終身監禁

12個港人偷渡被截獲,目前關押在深圳。他們的家人委託內地律師到看守所會見,但不成功。有律師引述看守所公安指,當事人可能不止被控偷渡,還可能涉及更嚴重的組織他人偷渡,即是「蛇頭」。

受其中一個被關押港人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盧思位,周五早上去到深圳鹽田看守所試圖會見當事人,他帶同家屬委託書去申請,但在門口登記完,就已經被攔下來。一名便衣公安將他帶去門口的警衛室,等了三個小時,最終看守所仍拒絕會面。

盧思位指:「委託手續他認為沒有公證,不能核實委託人(家屬)的真實身分,所以他要求我所謂的公證,但我們沒有這個說法。在我們刑事訴訟當中,我叫他拿法律依據出來,他們拿不出來。」

同一下午,律師范標文亦帶同其中一個被關押港人的家屬委託書申請會見,但同樣被拒諸門外。據了解,當局是用同一個理由來拒絕安排會面。消息指,這兩天有其他律師亦曾去到看守所申請會面,但都被拒絕,目前外界仍未接觸到被羈押中的12個香港人。有不願意具名的律師指,一般民事案件才會要求委託人做公證,他近期處理過的越南人偷渡案,沒有做公證都見到當事人。

盧思位亦引述和他會面的警官透露,他的當事人有機會涉嫌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」,比原本拘留通知書寫的「偷越國邊境罪」更嚴重。他指:「剛才警官跟我談的時候,可能這案子不一定是『偷越國邊境(罪)』,有可能是『組織偷越國邊境罪』,所以這個在性質上可能會有些變化,但他沒有明確地說,他們現在在偵查。(組織就是…)組織當然更嚴厲了,通俗一點講,就是偷渡的人跟『蛇頭』嘛,就是這個概念,『蛇頭』可能會嚴重一些。」

根據內地法律,偷渡一般會判一年以下刑期,但如果有份組織他人偷渡、並被定罪的話,刑期由兩年至七年。如果情節特別嚴重,例如是偷渡集團的首領,或在檢查時以暴力反抗的話,最高可以判終身監禁。

被羈押的12個人是在上月23日,由西貢布袋澳上快艇,打算潛逃台灣時被內地海警截獲,之後被帶到深圳鹽田看守所關押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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