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智峯質疑陳同佳不符證人資格 仍讓他住安全屋 等同窩藏罪犯

港府去年借陳同佳案硬推「送中」惡法失敗後,即對陳同佳案愛理不理,特首林鄭月娥更聲稱港府對此案「無咩可以做」。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近日與法律團隊研究後,發現陳同佳並不符合警方所引用的《證人保護條例》(下稱條例)中的「證人」資格,而警方目前仍讓他住安全屋,等同窩藏罪犯,越權違法。許指,根據法例,若受保護證人在境外干犯可被逮捕罪行,境外執法機構可要求香港警方提供涉案人資料,及讓境外執法人員會晤涉案人,指會去信台灣法務部,促請台灣執法機構向香港警方跟進陳同佳案。

許智峯(30日)見記者,質疑警方保護陳同佳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,指根據警方引用的《證人保護條例》,陳同佳目前在港並非任何案件的證人,亦不是「保護證人計劃」下相關人士。他指,該條例第4條列明,警方在甄選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時,必須考慮該證人有否刑事紀錄,尤其是關於暴力罪行的紀錄,及該紀錄是否顯示該證人被納入保護證人計劃內可能會危害公眾;由於陳同佳是殺人案嫌疑犯,照常理不應成為警方保護證人之列。

稱警方若擔心其人身安全

應派人護送陳到機場往台受審

許智峯認為警方若擔心其人身安全,應該派人護送陳同佳到機場往台灣受審,而不是違法地讓陳無限期住在安全屋。本報記者攝
許智峯認為警方若擔心其人身安全,應該派人護送陳同佳到機場往台灣受審,而不是違法地讓陳無限期住在安全屋。

許續指,該條例第15條列明,如「保護證人計劃」的參與者在境外干犯可被逮捕罪行,境外執法機構可要求香港當局索取該涉案人士的資料,包括其安全屋位置、指紋,甚至由境外執法機構人員與該涉案人士會晤,故此他已決定去信台灣法務部,促請台灣執法機構向香港警方提出跟進陳同佳案。

他質疑是否由於港府和警方過去曾借陳同佳案推動送中條例,所以覺得政府有責任保護陳同佳?認為警方若擔心其人身安全,應該派人護送陳到機場到台灣受審,而不是違法地讓陳無限期住在安全屋。

對於林鄭聲稱港府就該案「無咩可以做」,許智峯批評林鄭是說法是醜態畢露、言不由衷,指林鄭一開始借陳同佳案推動送中條例,聲稱不能讓香港成為逃犯天堂,「但到今日佢(林鄭)竟然自己收埋一個罪犯?佢呢個講法係極度荒謬」,強調港府絕非林鄭口中所講無事可做,而是可以向台灣提供司法協助。

潘母炮轟李慧琼周浩鼎無跟進 葉國謙:願與她接觸

對於潘曉穎母親指,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李慧琼及周浩鼎在去年召開記者會後,就再無與她聯絡,身兼民建聯會務顧問的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今日出席活動,被傳媒追訪時指,理解潘太的感受,但他不了解具體情況,若果民建聯有做得不足的地方會檢討,又指黨內任何一位議員都非常關心事件,若有需要,他與黨員亦願意與潘太接觸。

許智峯批評,建制派和政府一直利用陳同佳案作為推動送中惡法的藉口,由頭至尾都沒有想過要真正幫助受害人家屬,做法相當可恥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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