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(6日)指,以前因違法、定罪,譬如非禮的案件或者其他的案件,曾有教師因此被「除牌」;但據她所知,今次是首次以專業失德為理由取消一位教師的專業資格,形容是「影響了這位人士的終身職業,他作為教學的終身職業受到影響。」
教育局局長楊潤雄今日召開記者會回應事件,席上有記者追問,該名教師是否如同「終身剝奪教育權利」,及不得再進入校園,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李美嫦回應指,局方「依法辦事」,根據《教育條例》第47條,取消該名教師的資格,而條例亦未有列明時限,屬於「終身」安排,按法例要求,亦不再容許他進入校園。
李美嫦強調,基於個案嚴重性,取消教師註冊的決定「合理、合適及合乎比例」。據了解該名教師有提出親身答辯,惟局方未有接納,李美嫦則指,書面答覆已很詳盡,強調充分考慮了不同觀點。
根據《教育條例》第 72 條,任何人曾獲註冊為教員、其後被取消的人士,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准許,不得進入或逗留在任何學校。教育局過往決定是否取消教師註冊時,一般會以是否被判處監禁,和干犯風化案等罪行為標準。《立場》翻查資料,近十年內有 98 人被取消或拒絕註冊,多涉性罪行;惟當局聲稱今次「案情嚴重」,形容涉事老師「已直接損害學生」。
莊耀洸向《立場新聞》表示,教育局當年設計有關限制的目的,或是為了保護兒童,但質疑「點解寫得咁盡?」他認為,教育局決定取消教師註冊時,其實可以按照每個個案是否涉刑事成份、嚴重程度,決定是否加以有關禁足校園限制,以及施以限制多久,「根本唔需要喺法例上寫到咁盡」。他又認為,當年立法時未必預計到現時教師會如此容易被取消註冊。
另外,莊耀洸又指,由於《教育條例》中列明如教師被「釘牌」,未經常任秘書長書面准許,不得進入或逗留在任何學校。因此估計該名教師有不少工作亦不能擔任,「都幾災難性,做(送)外賣、整冷氣都未必得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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